质检特函〔2016〕25号
河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客运索道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请示》(冀质监函[2016]167号)、《安徽省质监局关于请求答复是否继续执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关于索道运营和运营复审前安全管理审查的规定的函》(皖质函[2016]136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79号)的要求执行。
二、关于客运索道使用登记工作,目前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4]49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三、关于客运索道检验工作,按照《客运索道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1-2013)的要求执行。
四、关于客运索道日常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要求执行。
此复。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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