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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16.08.10 来源:

摘要:  省政府同意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滨州市沾化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鲁政字〔2015191

滨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滨州市沾化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刘涛,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车间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张亮,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王科学,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魏宏强,中共党员,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车间技术专工。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孟维政,中共党员,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电仪设备科科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孙波,中共党员,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罗怀玉,中共党员,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何永,中共党员,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马春阳,中共党员,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安监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王东山,中共党员,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季海防,中共党员,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正科级)、党政办公室主任,开发区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任科,中共党员,滨州市沾化区安监局危化监管室主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问责及处罚建议。

1.马景刚,中共党员,滨州市沾化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令其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2.张树彬,中共党员,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经济发展局局长。责令其向滨州市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滨州市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3.王守泽,中共党员,滨州市沾化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城北工业园党工委书记。责令其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4.责成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沾化区安监局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责成滨州市沾化区委、区政府向滨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6.责成滨州市、沾化区安监局分别依法依规对事故企业及其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滨州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沾化区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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