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条例》规定,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征求山东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吸收专家参与起草
据了解,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法规名称、关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关于完善立法程序、关于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等。
《条例》规定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即“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
在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方面,《条例》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和建议;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征求山东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反馈情况;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山东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山东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条例》规定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为保障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总结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对济南等三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完善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请审查批准相关程序,增加了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撤回的规定。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出台适应了怎样的时代需求?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2001年通过的《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施行十多年来,对规范山东省地方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化倾向等现象。
为解决这些问题,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出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重要举措实施规划,其中就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改进和完善立法起草以及审议机制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加以解决。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做出了较大调整,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从而使山东省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由3个增加到17个。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是我省新取得立法权的市开始行使立法权的第一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陡然间大幅增加,2016年至今,经审查已提请常委会批准48件。
“及时将《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为《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对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说。
附件: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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