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烟台市特种设备安全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协助调查等情况,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人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报其他一般事项的举报人,给予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办法》提出,特种设备是指符合特种设备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是烟台市质监局,县市区是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监管范围内,且属于本级管理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不属于本级管理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转交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对涉及谎报、瞒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办法》提出,对特种设备安全举报事项的查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需要延期办结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延期理由。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以及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经查属实的举报,《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查处、谁奖励”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举报人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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