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发布,明确印染工艺、用排水指标及排污许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7年第3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染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部对《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公告)和《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1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附件2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
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为促进印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印染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印染行业向技术密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印染企业建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要在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基础上,实施水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
二、工艺与装备
(一)印染企业要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艺参数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鼓励采用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
禁止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设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
(二)连续式水洗装置要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应满足1:8以下工艺要求。热定形、涂层等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采用溶剂回收和余热回收装置。
三、质量与管理
(一)印染企业要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绿色产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具有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三)印染企业要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进行质量、环境以及职业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管理,车间要求干净整洁。
(四)印染企业要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化学品使用的岗位技能培训。企业应建立化学品绿色供应链管控体系,避免使用对消费者、环境等有害的化学物质。
四、资源消耗
(一)印染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
印染加工综合能耗及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 |
综合能耗 |
新鲜水取水量 |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
≤30公斤标煤/百米 |
≤1.6吨水/百米 |
纱线、针织物 |
≤1.1吨标煤/吨 |
≤90吨水/吨 |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
≤36公斤标煤/百米 |
≤2.2吨水/百米 |
精梳毛织物 |
≤150公斤标煤/百米 |
≤15吨水/百米 |
注:
1.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标准进行换算。
2.针织或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参照《针织印染产品取水计算办法及单耗基本定额》(FZ/T01105)进行换算。
3.精梳毛织物印染加工指从毛条经过条染复精梳、纺纱、织布、染整、成品入库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织品精梳织物的全过程。粗梳毛织物单位产品能耗按精梳毛织物的1.3倍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精梳毛织物的1.15倍折算。毛针织绒线、手编绒线单位产品能耗按纱线、针织物的1.3倍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纱线、针织物的1.3倍折算。
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印染企业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采用高效节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
(二)印染企业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采用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料和高性能助剂。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丝光工艺配备淡碱回收装置。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三)印染企业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印染企业要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印染企业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和《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77)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鼓励印染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的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开展化学品和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印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三)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印染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纺织、化纤织造、毛纺织、麻纺织、丝绸、色织、针织、服装等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2010年4月11日公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印染企业规范化运营,提高印染产品质量,减少能耗水耗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印染企业的名单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要求的印染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对本企业建设地点、工艺装备、质量与管理、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置、清洁生产审核、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开展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对符合《规范条件》印染企业的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公告前,听取有关企业陈诉和申辩。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印染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2012年1月19日公布的《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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