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使创新成果更好服务发展和民生。
“出台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或减免优惠政策对于我国的个人创新驱动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为国家决策点赞。她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税收政策是人力资本积累、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税收政策体系,但人力资本和创新激励的个人税收政策体系仍需完善。
会议决定,在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是: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
“这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尤其是在科研成果转化后减税,促进科研人员将研发专注于生产力转化。”广汽集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丹说。
会议指出,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激励,有利于更大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经济竞争力,促进民生改善。
“现金奖励减半计入计征个税力度很大,这是针对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堵点、痛点而采取的精准的财税政策措施。简单地说,就是以个人所得税优惠激励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全国政协常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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