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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破坏事故现场、作假证……胆大妄为的总经理、安全员等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8.06.25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涉嫌参与破坏事故现场,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作假证、伪证、串证。


6月21日,记者从重庆市安监局获悉,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力瑞公司)破坏安全生产事故现场,被处以36万元重罚,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上一年度收入30%罚款,5名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责任人员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今年3月5日,重庆力瑞公司在巴南区界石镇西南(华南城)国际金属材料物流中心A区履带起重机试吊钢护筒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机伤害致1人死亡、1人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力瑞公司既不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巴南区城乡建委、巴南区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也不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保护好事故现场及不得拆除设备,反而连夜擅自组织人员切割事故中肇事履带起重机起重臂并将起重机整体转移,破坏了事故现场。


巴南区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前期调查。发现事故现场已被相关单位彻底破坏,即迅速联系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在事故调查阶段,调查组发现重庆力瑞公司不积极配合工作,相关人员存在说谎、作伪证、串供的嫌疑。最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证据,证实了该公司有组织的作假证、伪证、串证的事实。


通过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做出了处理建议。重庆力瑞公司总经理靖某,涉嫌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在调查过程中作假证、伪证、串证,并指使他人作假证、伪证、串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力瑞公司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伍某,涉嫌参与破坏事故现场,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作假证、伪证、串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力瑞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某,涉嫌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重庆力瑞公司生产副总经理陈某某、事故中肇事履带起重机操作人员王某某,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也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目前安监部门已对事故责任单位予以36万元从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予上一年度收入30%罚款。5名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责任人员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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