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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东支持新旧动能转换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

2018.08.06来源:

摘要: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以及《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财政金融政策协同配合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等5个实施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

若干财政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精神,现就支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制定如下财政政策。

 

一、强化财政体制引导,建立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体制机制

 

1.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与各地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根据各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创新驱动发展、对外开放、生态环保、旧动能淘汰等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分档奖励,形成“动能转换越快、成效越大,得实惠越多”的激励机制。

 

2.建立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机制。对年度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提高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财政收入保持增长的市,按其上缴省级税收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引导各地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3.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机制。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引导各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4.建立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对《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开展以“亩均税收”为主的税收贡献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政策。

 

5.建立“飞地”项目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对省内各级政府引导的企业跨区域异地投资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建立项目转出地与转入地主体税收共享制度。

 

6.建立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积极推进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建立绩效和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突出财税扶持重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

 

7.大力支持传统产业提质效。完善财政贴息、奖补政策,推动全省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加快推进重点高耗能行业的大调整、大提升,各级财政对因政策原因关闭的企业给予补贴,省财政根据各市任务量和绩效考核情况给予综合奖补。实施涉农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助、担保风险补偿等综合扶持政策,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和新型文化业态培育。

 

8.大力支持新兴产业提规模。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支持力度,集中培育一批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北斗导航、物联网、大数据等应用场景标杆。支持新零售发展,提升消费智慧化和便利化。完善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政策,加快高端装备和新材料、高端软件应用推广。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开展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行动,率先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进行试点,省财政给予补贴。完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财政奖补政策。推动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高效优质新药和同品种全国前三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省财政给予奖补。支持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建设。创新新兴产业政府采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制度。

 

9.大力支持跨界融合提潜能。促进实体经济与互联网融合,支持培育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和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争创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电子商务、智慧物流网络平台发展。支持推动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促进军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提升融合发展系统解决方案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省财政给予后补助或奖励。支持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

 

10.大力支持品牌高端提价值。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省财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以及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监测重点实验室的单位给予奖励。积极培育“四新”企业,完善分层孵化体系,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以及入选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扶持。支持加大山东品牌宣传力度,打响“好品山东”“好客山东”“诚信山东”“食安山东”品牌。支持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大力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支持实施海洋强省建设十大行动,促进现代海洋产业发展壮大,对海洋核心装备国产化给予补助,支持省级海洋特色园区建设。推进青岛海洋国家实验室及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建设。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对涉海企业新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协同创新平台择优给予补助。支持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一类海洋新药证书并在山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港口建设现代化水平。支持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对我省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省财政给予补助。支持海洋牧场建设,实施山东省海洋牧场示范创建三年计划。

 

12.大力支持绿色发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和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逐步完善生态补偿体系,大力支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完善奖补政策,鼓励创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开发绿色产品,鼓励实施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支持实施“工业绿动力”提升计划,省财政根据各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奖补,建设一批重大节能工程。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实施财政扶持“绿色门槛”制度。全面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或者优先采购。

 

13.大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选择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研究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着力支持科技创新,增强新旧动能转换动力

 

14.强化产业技术支撑。省财政加大投入支持实施应用基础研究和前瞻性技术研究项目,储备一批具有产业发展引领作用的前瞻性原创技术。支持产学研协同攻关重大项目,加快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培育重点技术领域领跑优势,省财政突出支持山东省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对由我省单位牵头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项目,省财政择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15.增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优惠政策。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激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大力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引导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

 

16.支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提高《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PCT)申请单位和个人资助标准,扩大专利创造大户、PCT申请大户奖励范围并提高阶梯奖励标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省财政支持构建山东省新旧动能专利信息大数据中心和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储备库,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领域核心技术专利(群)创造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扩大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

 

17.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与济青烟三市联合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联动支持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支持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水平,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机构,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省市共建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省财政根据技术成果交易量增长情况、实施效益等因素给予补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四、强化三大基础支撑,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保障

 

18.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理顺省以下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提高财政体制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等,促进增强市场活力。支持国地税合并改革,理顺非税收入征管职责,进一步提高收入征管效率,降低收入征纳成本。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深化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改革。严格执行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张网”,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不收费”。深入推广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扎紧权力运行的“篱笆”。

 

19.大力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持续加大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等重点人才工程支持力度,深入推进重点人才计划,支持面向全球“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全面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积极性。支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建设,省财政对每个“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给予经费资助。推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省财政对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后补助。实施“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工程”,对省属高校遴选出的与“十强”产业对接紧密、发展基础好的优势特色专业(群),省财政重点给予资金支持。

 

20.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支持加快铁路建设,设立铁路发展基金。大力加强公路建设,支持加快实现“县县通高速”,支持普通国省道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养护工程建设,加快构建“四好农村路”多元化投资机制,全面推动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支持水运交通建设,加快推进小清河水污染治理和复航工程,加快京杭大运河主航道及船闸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沿海港口资源整合,提升全省港口综合竞争力。支持加快推进民航建设,积极利用中央和省补助政策,提升民航中小机场普遍服务水平,加快民航机场配套设施建设。

 

五、加强财政金融配合,协同支持新旧动能转换

 

21.创新财政投融资机制。积极采取贷款贴息、融资增信、代偿分担等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的投入。在严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规范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探索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拓宽重点项目投融资渠道。积极引进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大力实施农村集体产权抵质押贷款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研究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抵押贷款试点。

 

22.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设立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支持“十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精准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采取差异化的引导基金让利政策,鼓励基金企业在省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企业,由基金注册地政府给予落户奖励,并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户口办理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投资运作快、投资效益好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

 

23.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做大做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在我省新设立的跨地区或跨境经营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服务“三农”“四新”、小微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地方新型金融组织,给予示范性奖补。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实施降低担保费率政策,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深入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投保企业、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给予财政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限的担保和贴息。鼓励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金融产品创新,对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奖励。

 

24.鼓励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引导企业加大债券市场融资,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发债企业及担保增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施债转股,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政策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实施期暂定为2018-2020年。各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具体政策。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引导作用,加快形成有利于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2018—2020年,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与各地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根据各市新旧动能转换核心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高耗能等旧动能淘汰情况,予以分档奖励,加大对新旧动能转换较快地区的激励支持,形成“动能转换越快、成效越大,得实惠越多”的激励机制。资金分配依据各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创新驱动发展、对外开放、生态环保等四个方面12项二级指标,除有明确规定外,一般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确定。

 

二、建立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机制。实施财政收入结构改善提升工程,2018—2020年,对年度税收比重提高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收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财政收入保持增长的市,按其上缴省级税收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分档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改善财政收入结构。对积极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强化重点税源管控、实际缴税市场主体占比较高的市给予奖励,鼓励各地提高财政收入管理效能。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机制。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促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2018—2020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引导各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四、建立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2018—2020年,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确定的182个重点园区,开展以“亩均税收”为主的税收贡献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政策。其中,第一档为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9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对评价得分前10名的园区各奖励3000万元;第二档为136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8个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评价得分前20名的园区各奖励100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基础设施条件、实施优势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开展精准招商引资、淘汰旧动能等。

 

五、建立“飞地”项目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对省内各级政府引导、企业跨区域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承接省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建立项目转出地与转入地主体税收共享制度。对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原则上双方按6∶4比例分享,并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逐步提升转入地分享比例。省内“飞地”双方可根据基础设施投资、优惠政策兑现等因素,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促进优势产业加快集聚发展。

 

六、建立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把绩效理念嵌入财政资金和政策管理链条,着力强化财政支持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管理,积极推进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建立绩效和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顺利实施。省财政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激励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可结合本地新旧动能转换规划,将省级奖励资金与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资本投资等结合使用,加强资金整合和政策统筹,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关于支持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

集群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领军企业培育力度。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布局等方式,加快纵向延伸、横向联合、跨越发展。每年在“十强”产业遴选培育50家左右支撑带动力强的领军企业,入库动态考核管理。视入库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亿元且年增长10%以上的,省财政对当地政府实施分档奖励。其中,增幅在20%以内的,按增长10%以上部分省级留成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增幅超过20%的,再按增长20%以上部分省级留成的50%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鼓励市、县对入库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或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给予适当补助或贴息。

 

二、支持引进产业链重大项目。鼓励各地“一链一策”主动上门开展集群招商,引进一批集群配套、强链补链的重大项目,带动一批前沿技术、高端人才和优秀团队,实现项目、成果、专家“三位一体”落地。新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贡献额的10%-30%,对各市和财政直管县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事后奖补。对引进的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业态模式新的标志性重大项目,省财政对引进地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专项扶持,鼓励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股权投资。市、县可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三、提升集群协作配套能力。丰富完善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大力支持海洋特色产业园、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连片区和旅游特色小镇等建设,引导集群协作配套、错位发展。依据龙头、骨干企业新增的省内配套企业户数、省内企业配套产品采购结算额等,在“十强”相关产业遴选若干“雁阵形”产业集群,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省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最高500万元专项激励,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对中小企业为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而实施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管理提升项目,由各级财政优先列入产业引导、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扶持,奖补标准适当提高。全省每年选择10个左右集群效应显著、配套协作紧密、要素配置精准、绩效考核优秀的市、县,由省政府专项考核激励。

 

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支持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北斗导航、物联网等新一代核心基础关键技术,加快向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渗透、深度融合,着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形成若干新产业链。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全省每年遴选30个左右应用场景标杆,鼓励其开展“1+N”带动提升行动,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通过标杆复制、推广和应用,实现“做大一个、跟进一批、带动一片”的示范效应。省财政予以标杆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申报国家级标杆项目。标杆企业带动项目,由市、县财政适当奖补。

 

五、支持重点传统行业优化升级。以钢铁、炼化、电解铝、轮胎、焦化、化肥、氯碱等行业为重点,鼓励各地通过产能置换、碳排放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对高耗能行业产能布局实施大调整、大提升,发展绿色环保节能产业,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2018-2020年,省财政根据各市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企业户数、职工安置人数以及综合评价结果,分行业实施“基础+激励”综合奖补。基础奖补按过剩产能化解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量、关停企业户数、职工安置人数等因素测算下达;激励奖补与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按基础奖补资金的5%-30%实施分档奖励。奖补资金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资金充足的,可统筹用于企业转产、搬迁改造等。市、县财政可以给予企业关闭费用补贴或新增项目资金支持,在资源要素配置、价格等方面实行差别化倾斜政策。

 

六、支持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着力激发社会资金扩大有效投资,力争用三年时间,支持全省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实施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为重点的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深入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启动“一条龙”应用计划,开展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行动,推动传统产业“老树发新芽”。省财政综合考虑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环比新增税收贡献总额等因素,以及各市实际完成总数占全省的比重给予资金奖补。奖励资金由各市依据企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等给予股权投资、贷款贴息或事后奖补。三年滚动支持100个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省级重大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省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不再列入省对市综合奖补范围),同一独立法人项目限定1个。

 

七、鼓励优势产业链全球布局。支持海洋、化工、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等优势产业链国际延伸、供应链全球整合、价值链高端提升。新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省财政每个给予最高1000万元贴息或奖补,放大“一带一路”“桥头堡”作用。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30个县(市、区)开展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建设,省财政每个最高奖补800万元。对相关金融机构发放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超过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各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境外研发中心、优势产能境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以及涉外法律、税收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支持。

 

八、支持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持产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动“互联网+”与产业集群深度融合,建设一批基础共性、行业通用、企业专用APP及微服务资源池,孵化一批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商业化解决方案,推动20万家企业“上云上平台”,并逐步向深度“用云用平台”转化。支持实施“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省级重点支持培育1家以上产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10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产业互联网平台和100家左右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提高到3000万元。各级财政通过“云服务券”、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九、支持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深化“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鼓励搭建多主体协同、跨区域合作、创新资源共享的协同创新平台。对各类协同创新平台,经专项考核评估后,各级财政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给予贴息或运用“创新券”等形式予以奖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依据各类创新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成果产业化等情况,每年在“十强”相关产业分别遴选1-2家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补。对新确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协同创新平台的,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十、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科研院所建设基于检验检测、咨询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据服务企业数量、产业化服务项目数量等情况,每年在“十强”相关产业遴选一批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确定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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