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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管理办法

2019.12.24 来源:

摘要: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奖励特种设备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修订了《 奖励管理办法》,经 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 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 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奖励特种设备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 设立并组织实施,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设立 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分为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推广应用成果奖(含管理科学类)。

第三条 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在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引进、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申报 。

第五条申报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的项目;

(二)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行业标准制定等管理科学方面提出创造性理论和方法的项目;

(三)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等领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理论等方面应用有创新性的项目;

(四)在风险分级管控、重大危险源治理、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等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

(五)在其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

第六条科学技术发明奖主要奖励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

(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安全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特种设备领域有重大创新的科技成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推广应用成果奖(含管理科学类)主要奖励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对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推广应用成果奖(含管理科学类),按成果水平、取得的社会效益、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评定。

第十条 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设一、二、三等奖,限额奖励;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总数额实行年度预算,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50项。每项一等奖的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每项二等奖的获奖单位不超过15个;每项三等奖的获奖单位不超过30个。

在年度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获奖单位和人员限额,以及奖金数额由评审委员会推荐,奖励委员会决定。

一等奖:成果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推广应用后,能够取得显著安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成果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较大推动作用;推广应用后,能够取得较明显安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成果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推广应用后,能够取得一定的安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 的项目必须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或验收;应用成果须经过推广应用获得一定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持有效益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途径与要求:

(一) 的会员单位申报的项目,可直接报送 ;其他单位报送的项目,经2个或以上 的理事单位推荐,报送 秘书处。个人申报的项目需经所在单位确认并同意后按以上程序报送。

(二)申报的单位或个人,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 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报书》;

(二)项目评价、鉴定或验收材料;

(三)技术研究报告、总结报告;

(四)检索查新报告;

(五)效益与应用证明;

(六)必要的文件或证书(如《专利证书》、《特种设备使用证书》、《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相关标准等)。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可申报推广应用成果奖);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排序有争议的,不得申报 ;

(三)往届已经奖励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奖励委员会是 的组织领导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 的评审工作。

(一)奖励委员会:本会理事长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专家组成。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二)评审委员会:设首席专家、委员。

第十六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提供与完善 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对 评审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五)研究、解决 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 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完善 励工作提供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奖励委员会下设 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主任由本会秘书长兼任。

奖励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评审期间的工作;

(三)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名单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异议处理—奖励委员会审定—授奖。

(一)形式审查:奖励办公室对申报项目逐项核实、审查,并按报奖专业予以分类;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所属学科按照本《办法》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严格审评,采取适当形式推选出一、二、三等奖。对推荐为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应签署推荐理由;

(三)公示:在协会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告评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四)异议处理:奖励委员会对公告异议期内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处理;

(五)审定:由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六)授奖:经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即进行奖励, 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拟授奖项目在有关媒体公告。对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 提出。异议未得到处理前不授予奖励。过期提出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无署名的不予处理。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和事业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机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的评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违者一经发现,由 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 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申报本 ,不收取任何单位、个人的任何费用。所需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生产经营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资助捐赠;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协会会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管理

(一)评审经费应在本会账目中专项列支,保证经费用于评审活动;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社团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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