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关于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方面,修改渔业法实施细则等3部行政法规,取消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人工渔礁建造许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和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并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
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方面,修改护士条例,将原来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审批调整为由负责执业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或者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修改船员条例,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同时为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修改了相关规定。修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减少相关证明事项。修改城市供水条例,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调节的事项,减少行政干预。
关于加强后续监管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比如,取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后,在人工影响天气条例中引入“备案”的监管措施。
废止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这10部行政法规有的是制定年代较为久远,属于阶段性工作、在实践中已经不再适用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有的是已经被上位法废止或者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有的是已被其他法律规定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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