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稳定,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危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应急管理部决定组织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简称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2020年5月10日至6月30日。原则上6月10日前完成集中现场检查督导,6月30日前主要问题全部完成督办整治。
(二)检查范围。大型石化基地、原油储备库和重点石化企业等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名单的企业。检查重点部位是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
(三)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督导,实现“两全面,一建立”,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全面覆盖,检查督导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挂牌督办整治,全国应急管理系统建立上下贯通、消地协同的危险化学品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二、重点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连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企业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防火间距、防火堤、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消防水管网、稳高压管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推车式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炮、消防竖管、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喷淋等完好有效情况,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建设以及应急联动演练、灭火药剂储备情况。
(三)三年行动整治内容: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罐区等重大危险源要求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部级层面统筹推动。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消防救援局统筹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 组织召开动员会,集中开展视频业务培训,适时组织对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核查。
(二)省级层面组织调度。各省(区、市)建立省级安委会领导下的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办公制度,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项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本地专项检查督导方案,全过程调度指挥检查督导服务和隐患整改。省级应急管理厅(局)重点做好工作方案制定、确定检查企业名单、选派危险化学品领域专家服务、指导检查调度等工作;省级消防救援总队重点做好消防监督力量调派、人员培训组织、消防领域专家选派等工作。省级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建立督导制度,组织对各市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三)市级层面具体实施。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比照省级建立市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专项工作办公室,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若干联合检查组,由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消防监督力量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分别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深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依法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汇总上报省级专项工作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会商。各省、市级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分级组织本地大型石化基地、原油储备库和重点石化企业负责人开展集中会商, 通报专项检查督导部署要求和重点内容,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要求,切实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应急管理部与中央化工企业以及相关部门进行会商,通报当前严峻形势,精准预判风险, 完善防控措施。
(二)集中培训。应急管理部采取视频培训方式,安排危险化学品、消防领域专家,组织对省级、市级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消防监管力量进行集中培训。省级专项工作办公室也要结合当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对本地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消防监督力量进行业务培训。
(三)集中检查。各市(地、州、盟)联合检查组以“检查+服务”的方式集中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工作清单,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市级专项工作办公室每日要汇总检查督导情况,省级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各市检查督导情况,原则上每周上报应急管理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定期通报各地检查督导有关情况。检查中要充分发挥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作用,根据预警提示组织重点检查、精准执法,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
(四)集中督办。省级对市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跟进督办,闭环管理。6月20日,应急管理部对仍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向各省(区、市)集中交办, 明确整改要求和责任。各地对集中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提请省级、市级政府挂牌督办,限期督办整改。
(五)集中曝光。应急管理部适时协调中央主流媒体组织集中曝光。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集中曝光行动, 协调地方主流媒体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
(六)集中演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集中组织开展化工事故处置联合演练以及典型化工事故处置复盘工作,不断磨合消防救援队伍与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企业工艺处置队、企业专职消防队联合救援机制、处置程序。省级要在石油储备库等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市级要根据辖区实际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演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充分认清抓好专项检查督导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二)注重协同联动。检查督导工作过程中要建立纵向三级贯通、上下联动,横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做到统一调度管理、联合检查执法,整体推进专项检查督导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三)创新工作方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发挥联合监管优势,建立完善协作检查督导、联合培训、信息资源共享、应急联动等长效工作机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检查督导的效率效果。
(四)强化激励约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专项检查督导中的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通报表扬,积极推广应用;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相互推诿、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迟缓、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对发生事故的,要坚决查清责任,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附件
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
一、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
三、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四、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
六、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八、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九、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十、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十一、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十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十三、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 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十四、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十五、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十六、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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