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去,请依法遵照执行。
附件:1.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m.alejramos.com/userfiles/file/20150519/20150519102126312631.docx
质检总局法规司
2015年4月30日
抄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执法督查司,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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