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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出台,32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举报有奖励!

2021.03.24来源:

摘要: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受理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放奖金通过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列支。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有关部门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或领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7日。原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44号)同时废止。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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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举报奖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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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3、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8、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9、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10、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11、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1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13、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万元: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2、特种设备未依法依规进行型式试验的。

3、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超出核准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万元:

1、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2、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3、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4、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6、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7、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8、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对举报其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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