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带起重机作为特种设备中流动式起重机的一个品种,在国民生产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并且我国已经拥有多台自主研发制造的、世界第一的、最大起重量4000t的履带起重机,已经引领世界履带起重机的发展。超大型履带起重机也被称为“大国重器”,在国家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化工行业、核电和风电行业起到关键作用,对我国经济高质量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像这种有的货值过亿的履带起重机的检验,作为检验机构的检验应该慎之又慎,力求做到科学、准确、规范的检验。笔者就目前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各位同行一同探讨一下。
一、几起典型的履带起重机事故
2003年3月26日山东一公司德马格CC1400X型履带起重机配合拆卸塔机,由于基础原因导致整机倾覆(见图1)。在当时,250t的履带起重机吨位数也算屈指可数的大型吊装设备了。
2005年10月22日东电某公司德马格CC2800型600吨履带起重机,在吊装水冷壁过程中,因风力较大引起整机倾覆的事故。(见图2)
2011年10月10日,酒泉工业园区一施工现场的1台QUY1000型1000t履带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突然倾倒,5人当场被砸身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机路基板倾斜度超标,导致吊臂倾斜,在起吊过程中产生侧向屈曲变形。(见图3)
2020年6月9日上午,在武汉一施工项目中,一台350t履带起重机在起吊钢筋笼时发生侧翻,大臂部分砸在一旁大道上,砸中路边一正在行驶的车辆,造成2人受伤。(见图4)
通过几起事故可以说明履带起重机事故还是时有发生,虽然履带起重机在起重机械中的占有量偏少,但作为监管和检验部门决不能掉以轻心。由于在露天作业,起重吊臂可以安装的很高,如履带起重机发生倾覆,覆盖面还是相当大的,事故造成的破坏和影响比较恶劣。所以作为检验机构还是应该做好检验工作,以防一旦发生事故可能被追责的风险。
二、履带起重机参数的标注
现在的履带起重机的检验依据是TSG T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包括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格式是TSG T7015-2016中附件G的样式。由于现在大型的履带起重机有点像变形金刚,有多种作业工况,例如标准重型臂工况、标准轻型臂工况、重型臂+轻型臂混合工况、塔式工况、风电工况、超起工况等(见图5),不再像早期的履带起重机只有一种工况。对应的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工作幅度、额定起重力矩每一种工况的数据都不一样,参照的起重性能表也不一样,造成在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报告书中无法准确标注。另外每种工况由于配重的位置(包括超起半径的变化)和重量不一样,这些参数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并且配重又有中央配重、车身后配重、超起配重,每处配重的重量不一样都会影响起升参数变化。
三、履带起重机产品质量证明
履带起重机的特点是在一个检验周期内经常变化场地使用,这就造成要经常进行各个部件组装;再有某一大型的吊装企业可能某一型号的履带起重机有好多台,每台设备的吊臂也不是全部运到使用现场,有的堆放在吊装公司的场地,所以每台履带起重机的各个部件识别非常重要。目前履带起重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笔者认为过于简单,有的出厂合格证采用交通部门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的样式。并且整机铭牌通常固定在司机室的门上,固定方法也不复杂。这就造成有的不法企业待检验履带起重机时,将到期设备的铭牌临时固定同样型号的不到期检验的履带起重机上,这样给检验机构带来很大风险,不容易甄别是不是真正到期应该检验的履带起重机。
应该借鉴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中第9条对制造单位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要求,也可以借鉴TSG 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2.3.4.2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要求,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含第1.2.3号修改单)[4]附件A的1.1项中也是要求电梯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里注有部件的型号和编号。如果履带起重机有了清晰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于每台设备各个部件就一目了然了,有效的区别履带起重机的整机,同时有利于今后信息化管理,也可以对部件质量进行有效的追溯。现在多数制造单位每个部件上都有钢印或镂空的编号,包括每节吊臂(见图7),并且有的配有二维识别码。
四、现场检验中的问题
(1)在报告书参数录入方面,现场采集的实际参数数据和该台履带吊的最大数据不一样的问题,如果填写实际数据,那么在一个检验周期里,这台设备在另一个现场使用比报告书的大的参数数据,这份报告是否还有意义,如果填写最大数据,可能检验的现场没有这样的吊臂长度,没法验证最大数据的检验情况。即使使用原始记录和报告中的备注栏,填写也会过于复杂,这个应该在今后的检验规则修订中予以明确说明。也可以采用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安装监检中,在TSG Q7016-201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第4条的要求,阐述监检结束后塔式起重机的爬升和施工升降机的加节作业过程不实施安装监检,由使用单位来负责。
(2)首次检验履带起重机,是不是要进行全工况的检验?需要不需要配超起配重检验?还是在报告书里备注栏注明首次检验时的工况条件。例如某最大起重量4000吨的履带起重机,全工况制造周期会很长,但是使用现场急需一种工况,并且其它工况还没有制造出来,有的型式试验机构已经出具型式试验合格证,并且该合格证里也未标注工况的具体情况。这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不是不够严谨?还需要业界同行再探讨一下。
(3)检验机构尽量降低使用单位的检验成本,需要检验人员合理制定检验方案,设置检验环节点,例如在组装现场未拉起吊臂时,是个很好的检验时刻,可以核实吊臂情况和吊臂连接处的完好性。如果立起吊臂就不像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连接处,那么容易检查了。像庞大的履带起重机结构件,想自如的搬动它是个较难的事情,包括试验载荷的准备、行走垫板的摆放,钢丝绳的缠绕等都比较耗时费事的。
五、检验项目设置
检验项目设置依据是TSG T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内容,现探讨以下问题:
(1)在表C-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适用项目中,流动式起重机的C5.3项“运行行程限位”检验,包括轮胎起重机实际检验中不涉及此项目。
(2)正文第20条规定,检验机构保存的资料中首次检验时要保存使用说明书,并且要求检验资料长期保存,对于大型履带起重机的使用说明书纸质资料是相当厚的,假如存档电子版还可以,但是存电子版是否符合要求?制造单位会不会能够提供电子版?对存档纸质版,对检验机构的档案室库存量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检验时发现有的制造单位对出厂后的设备起重性能表,还有升级更新的情况,那检验机构存档的起重性能表是否还有意义呢?
(3)检验项目是否增加内燃机排放标准的要求,借鉴TSG N0001-2017的第2.2.4.1.1条的第五款的要求。也参考现在机动车辆年审同时进行尾气排放的环保检测的模式。防止国家生态环境部已经明令淘汰的内燃机,反而继续在履带起重机上使用,市场监管局的检验机构还继续给这样的履带起重机的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造成政府部门不协调一致的情况。
(4)在C11.3.4条中,主要考虑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其实在钢丝绳缠绕起升的履带起重机中也存在载荷下沉量的问题,是否今后的检验规则修订予以考虑。
(5)在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定检检验时,是否可借鉴对起重量限制器和起重力矩限制器的检验方法,验证能正常使用就行。很多安全监控系统的项目在型式试验时的检验就可以了,目前的定检项目有点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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