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领跑者”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对标先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更好发挥标准化在转化引领创新、提升产业基础能力、促进消费升级、支撑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标准“领跑者”是指领先的技术指标,包括性能指标(功能指标)、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技术指标在同类可比范围国内领先,对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可供全行业采用。
标准“领跑者”产品或服务是指企业公开承诺执行并达到标准“领跑者”的产品或服务。
标准“领跑者”制度,是通过高水平标准引领,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鼓励性政策。通过发挥市场作用,推动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水平评估,确定标准“领跑者”,并鼓励企业对标公开承诺践行,以先进标准引领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促进消费。
第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的指导推动和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与各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工作的宣传引导、指导培育、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等。
科研机构、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学(协)会、咨询服务机构等经确定可作为评估机构,负责标准“领跑者”评估、宣传和推动等工作。
第四条 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工作,坚持创新驱动、需求导向、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评估机构
第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拟定年度标准“领跑者”评估重点领域和评估范围,依法选定评估机构。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可包括科研机构、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学(协)会、咨询服务机构等;
(三)评估机构的人才队伍配备、技术创新、标准试验验证和评价能力强,标准化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四)具备科学完善的评估运行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五)与被评估企业无利益或竞争关系;
(六)具备承担发布结果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评估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南,开展国内外相关标准比对分析,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核心技术指标,制定并发布评估方案;
(二)依据评估方案开展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负责标准“领跑者”的征集、评价、公示、发布等工作;
(三)发布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践行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名单;
(四)建立标准“领跑者”监督评价机制,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
第八条 评估机构根据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结合自身优势,确定评估产品或服务类别,开展标准“领跑者”征集工作。
第九条 申报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执行标准已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
(三)企业执行标准实施一年以上,核心指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四)具有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装备、新产品、新技术等;
(五)按照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占有率较高,实施效益好;
(六)自我声明公开标准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在近三年内无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消费者或顾客举报投诉属实的质量问题,无缺陷产品召回记录;
(七)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条 申报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应当填写《山东省标准“领跑者”建设申请书》(见附件),自愿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搜集、整理企业标准和相关资料,依据评估方案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综合企业申报标准指标的先进性、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先进性、标准实施效益等因素,结合技术创新、引领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作用等,拟定标准“领跑者”。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对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估机构发布。
鼓励评估机构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标准“领跑者”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标准“领跑者”发布三十日内,公布首批符合标准“领跑者”产品或服务、企业名单等。
第四章 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将先进成熟的技术转化为企业标准,鼓励企业积极承诺执行标准“领跑者”。企业应当明确执行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领跑者”所覆盖的品牌、产品规格型号或服务项目等。
第十五条 支持标准“领跑者”企业积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在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各级政府质量奖评选、 励等工作中采信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标准“领跑者”产品或服务。鼓励电商、大型卖场等平台型企业积极采信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
推动建立消费场景下的标准“领跑者”标识管理制度,形成便于消费者识别的质量标志。
第十七条 标准“领跑者”实施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应当明确标准“领跑者”评估周期,定期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产品或服务未达到其公开标准水平的,以及通过弄虚作假入围的企业,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取消“领跑者”称号并予以公示,向社会发布。
被取消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标准“领跑者”,不得继续享受标准“领跑者”制度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各方对标准“领跑者”进行监督,向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和反映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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