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可燃液体-闪点、燃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为闪点,遇火源能够持续燃烧(至少5s)的最低温度为燃点。
在闪点温度下,液体的蒸发速度较慢,闪火后燃气迅速耗尽,不会引发持续燃烧,具备一闪即灭的特征。
一、液体闪点与火灾危险性分类:在闪点温度,已具备闪燃、爆炸危险,在可燃易燃液体的运输、贮存、操作和安全管理中,通常以闪点温度作为判断液体化学品易燃易爆性的指标。
1956版《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标准-102-56),将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并以28℃、120℃(闪点温度)作为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分界点。
197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28℃、60℃(闪点温度)为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分界点。此分类方法,适用最常用的三大油类(汽油、煤油、柴油),既排除了煤油升为甲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为乙类的可能性,有利于节约和消防安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延续至今!
1、甲类: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乙类: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3、丙类: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二、液体闪点的定义:
1、依据《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261-2021定义:闪点是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加热油品所逸出的蒸汽被火焰引燃发生闪火的最低温度。
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定义:闪点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与建筑防火相关的闪点,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准。
三、液体闪点的测定方法:
1、闪点测定方法有“开口杯法”和“闭口杯法”:
开口杯法是将试样放在敞口容器中,加热进行测定。闭口杯法是将试样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加热测定。
闭口杯法测定的闪点要比开口杯法低,与建筑防火相关的闪点,已明确采用闭口杯法测定。
闭口杯闪点测定方法概要(GB/T261-2021):
2、通常情况下,纯物质的闪点可能通过资料查得,但对于混合物和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汽,可能需要通过实验获取。
四、液体燃点:
1、燃点又称燃烧点,即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试验火焰引起试样蒸气着火且至少持续燃烧5s的最低温度,修正到101.3kPa大气压下。
2、试验方法(不同标准有别,仅供参考):
在可燃易燃液体的安全管理和火灾危险性分类中,较少使用燃点概念。
第二章 可燃固体-燃点、自燃点
固体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较多关注燃点和自燃点。
一、燃点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物质在外部引火源作用下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
二、自燃点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物质在没有外部引火源作用下,自发着火的最低温度。
三、不同于液体物质,在固体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较多以燃点、自燃点作为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分类指标,燃点较低的物质通常划为甲类或乙类,自燃点较低的物质通常划为甲类。具体要求,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节: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对于容易产生蒸气的可燃固体物,仍可能以闪点作为火灾危险性分类指标。
第三章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
一、爆炸范围: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体积比),称为爆炸范围。每一种可燃物质在空气中的爆炸范围,各有一定的数值,低于或高于此范围的浓度均不燃不爆。
二、爆炸下限、爆炸上限:
爆炸下限是指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低于爆炸范围的最低浓度时,没有足够的可燃物支持,接触火种不燃不爆,这一最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LEL)。
高于爆炸范围的最高浓度时,没有足够的氧化物(如氧气)支持,接触火种同样不燃不爆,这一最高浓度称为爆炸上限(UEL)。
三、爆炸下限与火灾危险性分类:
可燃气体通常以爆炸下限作为火灾危险性分类指标,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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