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化县洁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1日,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安化县洁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黑气瓶。经查,当日20时至21时30分之间当事人对68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2021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非法充装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流动性强,所处环境条件千差万别,多数置于百姓家庭厨房之内。充装使用超过规定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及气瓶阀门,可能由于材质劣化、腐蚀减薄、瓶阀密封元件老化等原因导致气瓶耐腐蚀性、耐压程度和密封性降低,在使用过程中极有可能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因此,气瓶及气瓶阀门到了规定年限应当强制报废。本应报废的黑气瓶被不法分子低价回收,翻新后摇身一变成为假冒伪劣的“新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12月3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了抽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对该台电梯开展了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写了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之后,于12月2日,再次对该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28日,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云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定市某艺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梯涉嫌未经定期检验,2022年3月8日,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责令罗定市某艺药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梯于2020年5月12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云浮检测院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驱动主机异响严重、振动、漏油;部分层门门锁啮合深度<7mm;限速器钢丝绳严重锈蚀等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电子邮箱接收了《定期检验报告》,在知悉上述电梯自2020年5月12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云浮检测院定期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且未经整改完毕并经过复检合格,至2021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日一直都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电梯在检验周期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不少见,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手段,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维保单位,督促维保单位采取预防性保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延长零部件的使用寿命,做到“治小病防大病”,从而延长电梯的整机寿命。
2021年10月19日,根据举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发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对应检未检的自有产权及他人产权的4只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提前进行了安全评估,且未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及检验机构名称;2.现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记录》中部分内容未能及时填写完整。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3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黑气瓶”及违法违规充装是市场监管总局“铁拳”行动连续两年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行业从业者,督促了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提升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2022年1月18日,根据举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凯威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1台超期未检电梯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当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并依法实施了查封。19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3月14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给乘客乘坐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特种设备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力度,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2021年8月20日,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黔江区书香门第住宅小区A7-2号曳引乘客电梯发生一起因钢丝绳脱槽故障致使一名乘客轻伤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发现,该电梯于2020年12月由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了定期检验,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12月。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涉案电梯使用单位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签订维保合同,负责从2021年8月1日起对该台电梯维护保养。2021年8月7日,该公司对事故电梯进行了一次维护保养,但维护保养时未逐一完成维护保养项目,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黔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0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的超期未检验设备提示,2021年12月1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市北区绍兴路59号的海枫雅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20台电梯已全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且均处于带电载人运行状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关乎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此案,取得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对于进一步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楚雄州禄丰市市场监管局查实,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在禄丰县金山镇大北厂社区大北厂村蓄电池生产作业中使用的一台承压蒸汽锅炉和一台桥式起重机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而继续使用,以上特种设备存在使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待设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20000元的罚款。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哈尔滨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未经定期检验的超期气瓶和报废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监察指令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停止充装活动并对涉案的35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21只属未经定期检验的超期气瓶、14只属于报废气瓶)予以查封。依据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3.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西青区稳兴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在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3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根据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上报的线索,对天津市西青区稳兴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通过拆卸输气管道上的压力表,在压力表接口处私接软管与复检秤连接,绕开天津市气瓶充装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实施非法充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收款记录和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询问调查,确定了该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广易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4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庙村村北3号院1号楼使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3台乘客电梯正在使用,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未能提供上述电梯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庙村村北3号院1号楼使用的3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至2022年2月14日,在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赴芜湖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用于气瓶内部干燥检查的小灯泡损坏和内窥镜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出具虚假《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报告》18份(涉及缠绕瓶18只)、《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13份(涉及气瓶92只)。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2022年3月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九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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