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特设发〔202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以下称新考规)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27号公告发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考规顺利实施,同时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安排
(一)新考规实施的衔接工作。各级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新考规要求,抓紧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并按新考规要求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取证或者换证申请。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尽快确定本省考试机构。
(二)已受理许可申请的处理。对于新考规实施前已经受理且尚未发放证书的,按照新考规组织考试,发证机关依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检验人员换发对应表》),按照新考规规定的级别项目发放证书。
(三)部分检验员考试发证衔接。总局发证机关已受理但按新考规应当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的部分检验员资格申请,如申请人尚未参加考试或者补考,总局发证机关会将申请受理材料分发至相应的省级发证机关,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将上述人员统一纳入考试范围,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发证机关发放证书。由于疫情等原因,新考规规定的全国同一时间组织检验员统一考试的要求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各省级考试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检验员考试。
关于受理有效期,对于受理后一直未参加考试的,受理日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对于已经参加考试且部分考试科目合格的,可以在2023年底前参加1次补考,补考科目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申请取证。
(四)原高级检验师证书的恢复。持有原高级检验师证书后因政策变化取消的人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
1. 年龄要求。截至2022年12月31日,原持证人不满64周岁。
2. 免考换证要求。自2013年至今,满足新考规4.4.1条款第(3)至第(6)项。
3. 工作业绩要求。自2013年至今,具有下列业绩之一:参与省部级以上特种设备相关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获得省部级特种设备相关 励三等奖1项及以上;参与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1项及以上;参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命题1次及以上。
申请人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总局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免考换证方式办理,逾期不再受理。经审核合格的,发放高级检验师证书。对于发证日期距离申请人65周岁不满5年的,证书有效期统一确定为申请人的65周岁生日当月。
二、新旧证书转换
(五)转换原则。在新考规实施前取得的证书,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持证人员在新考规实施后首次申请换证时,发证机关依据《检验人员换发对应表》按免考换证方式进行换证,对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书,同时收回并按程序注销原证书。
(六)转换方式。
1. 检验员证书转换。按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一是对于原持有同类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2项资格证书或者仅持有监督检验1项资格证书的,在上述证书有效期内,依据《检验人员换发对应表》按照免考换证方式换发对应设备的检验员证书。
二是对于仅持有定期检验1项资格证书的,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可选择申请免考换证或者考试换证。申请免考换证的,依据《检验人员换发对应表》换发相应设备的检验员证书,但限定仅从事定期检验工作,如:锅炉检验员(GLY)(定期检验);申请考试换证的,按照新考规4.5条款规定参加考试,合格后颁发不做限定的检验员证书。此次通过免考换证方式换发的带有限定范围的新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员应当申请考试换证,合格后颁发不做限定的检验员证书,考试换证未通过的,其持有的带有限定范围的检验员证书到期后失效,不再换发。
2. 检验师证书转换。发证机关依据《检验人员换发对应表》按免考换证方式进行换证。持有原检验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种类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
3.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师证书转换。按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一是对于原持有锅炉水处理检测师、有机热载体检测师2项资格证书的,在2项证书有效期内,依据《检验人员换发对应表》按照免考换证方式换发锅炉水(介)质检验师资格证书。
二是对于仅持有锅炉水处理检测师或者有机热载体检测师1项资格证书的,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可选择申请免考换证或者考试换证。申请免考换证的,依据《检验人员换发对应表》换发带有限定范围的锅炉水(介)质检验师证书,如:锅炉水(介)质检验师(SZS)(有机热载体检验检测);申请考试换证的,按照新考规4.5条款规定参加考试,合格后颁发不做限定的检验师证书。此次通过免考换证方式换发的带有限定范围的新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员应当申请考试换证,合格后颁发不做限定的检验师证书;考试换证未通过的,其持有的带有限定范围的检验师证书到期后失效,不再换发。
4. 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证书转换。对于原持有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证书(包括I、Ⅱ级)且有效期超过2018年的,依据《换发对应表》按照免考换证方式换发锅炉能效测试检验员资格证书,在换发后可以从事制订能效测试方案、审核测试方案和报告,以及组织实施测试工作。
5. 型式试验人员证书转换。原持有型式试验人员证书的,依据《检验人员换发对应表》,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免考换证方式换发新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七)转换条件。对于上述(五)(六)中按照免考换证方式进行证书转换的,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应当满足新考规4.4.1条款的第(3)至第(6)项条件要求;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30日后到期的,应当满足新考规4.4.1条款的第(2)至第(6)项条件要求,转换证书的有效期自换发证书时间起算。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持证人应当申请考试换证。
原检验员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5月至12月到期,但由于检验员资格许可下放承接、考规衔接原因造成未及时实施换证的,允许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证书转换工作。
三、考试组织实施
(八)理论知识考试。总局考试机构牵头会同各省级考试机构完善命题评估机制,提高命题工作质量,加快推动理论知识机考化工作。
(九)实际操作考试。总局考试机构负责制定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满足实际操作考试设备配置基本要求,按照标准组织考试。
(十)考试预约与成绩查询系统。为方便申请人,总局考试机构会同各省级考试机构推动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与成绩查询系统。申请人完成考试预约的,持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不得无故缺考。
(十一)考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总局考试机构会同各省级考试机构,严格按照新考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和考试组织程序,组织开展考试工作。推动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规范,统一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加强考试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四、人员考核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证书有效期的说明。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发证月份为准,如:证书载明的发证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证书有效期为2022年11月至2027年10月。申请人提交取证或换证申请时未满60周岁,受理后,因申请人参加考试或补考时间延后等因素影响,发证日期距离申请人65周岁不满5年的,证书有效期统一确定为申请人的65周岁生日当月。
(十三)高级检验师申请与考试。总局或者总局委托的考试机构发布高级检验师申请与考试公告,申请人根据公告进行申请,参加相应的考试。
(十四)锅炉能效测试检验员。持锅炉能效测试检验员证书满4年的人员,可以从事制订能效测试方案、审核测试方案和报告,以及组织实施测试工作。
(十五)技师职业资格的认定。持有技师职业资格、新申请检验师资格证书的,技师职业名称对应的分类编码(职业代码)的前两位,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中的6—10、6—11、6—15、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8、6—29、6—30、6—31,且可以通过人社部门官方查询验证方予认可。
(十六)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总局委托的考试机构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不收取费用。
五、检验机构核准相关事项
(十七)承压设备监督检验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附录da项目条件中“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是指具有与项目相对应的监督检验资格的检验员、检验师。
(十八)RD6(气瓶)检验项目“承压类基本配置”设备配备。检验机构申请RD6检验项目时,“承压类基本配置”设备按以下要求:测厚仪4台(仅限从事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内装填料气瓶检验时)、视频内窥镜1台(仅限从事纤维缠绕气瓶检验时)、便携式硬度计1台(仅限从事无缝气瓶检验)、磁粉检测仪4台(仅限从事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检验时)。其他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定期检验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的,相应无损检测相关设备不作要求,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要求的磁粉检测设备不能分包。
(十九)RD4(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检验项目设备设施。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附件D的D1.4、D1.5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拆卸、组装以及气瓶内的残气、残液排除等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检验辅助单位负责进行。检验机构申请RD4检验项目时,负责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拆卸、组装以及残气、残液排除等工作的检验辅助单位如已配备所需的环保、预处理、后处理功能的设备设施,并且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可不重复配置上述设备设施。
(二十)核准的资源条件限定。同一资源条件不能用于不同单位(含子公司)重复申请检验机构核准,如:已单独持有检验机构证书的子公司,其资源条件不得用于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申请检验机构核准。与母公司共同申请检验机构核准的子公司不得单独持有检验机构核准证书,且该子公司应从事具体的检验工作,其至少满足一项检验项目规定的人员配备及检验设备配置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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