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锅炉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第七条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锅炉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锅炉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锅炉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锅炉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锅炉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锅炉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锅炉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锅炉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锅炉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锅炉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对锅炉进行日常巡检,监督检查锅炉作业人员到岗值守、巡回检查等工作情况,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实施锅炉燃烧器年度检查,督促落实锅炉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参加锅炉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锅炉停(备)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日管控制度。锅炉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锅炉进行巡检,形成《每日锅炉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周排查制度。锅炉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锅炉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锅炉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月调度制度。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锅炉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锅炉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锅炉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锅炉安全总监职责》《锅炉安全员守则》以及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锅炉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锅炉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十八条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锅炉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锅炉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锅炉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锅炉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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