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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电梯安全质量司法鉴定案例来看电梯的全寿命监管

2014.11.18来源:

王娟 陈红军 陈兆兴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摘要: 针对一起典型的电梯安全质量司法技术鉴定案例,按照电梯检规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进行了现场技术鉴定,找出现场鉴定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项目,针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分析,指出了电梯制造、安装、检验、重大维修、维护保养过程中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内容,并落实了相关环节责任主体的责任。


关键词:电梯安全质量、司法技术鉴定、责任主体、全寿命监管


The situation of the whole life supervision of elevator from the view of safety and quality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ases


Wang Juan, Chen Hong-jun, Chen Zhao-xing


Shandong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Institute


Abstract: A typical elevator safety quality of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a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elevator inspection item inspection regulations on-site technical appraisal, find out the field identification of elevator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oncrete project.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not meet projects, pointed out the contents in violation of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in the process of elevator manufacturing, installation, inspection, major repair, maintenance. And to implement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levant part of subject of liabilities. responsibility subjectresponsibility subjectresponsibility subject


Key words: elevator safety quality、judicial identification、the main responsibilitythe whole life of supervision


 

引言


随着电梯的广泛使用,电梯安全质量方面的司法纠纷增多,我院参与了多次有关电梯安全质量方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通过一起典型的电梯安全质量方面的司法技术鉴定案例来看电梯全寿命过程各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以期能够为电梯的全寿命过程监管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儆效尤。


案例中电梯安全技术情况分析


本案例中所涉及两台电梯基本情况如下:


曳引式病床电梯,额定载重量1600kg,额定速度为1.0m/s77站,并联控制,两台电梯参数完全相同。两台电梯于2011年制造,2012年安装使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并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现场鉴定时发现,北梯轿厢已经冲顶,南梯正常运行。北梯轿厢冲顶导致安全钳误动作,对重压在缓冲器上,对重防护已经损坏变形,轿厢冲顶过程及原因不详。


为进行现场试验,电梯制造厂家技术人员将其恢复正常。现场鉴定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进行,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如表1所示[1]

1

北梯

南梯

平衡系数0.55,超出了0.40.5的范围。

1.25倍额定载荷试验,钢丝绳打滑,曳引力不足;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大于150mm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大于150mm

门锁锁紧元件啮合长度小于7mm

门锁锁紧元件啮合长度小于7mm

门扇与门楣个别间隙超过6mm

门扇与门楣个别间隙超过6mm

N线与PE线导通,不能始终分开;

N线与PE线导通,不能始终分开;

主电源引入线不规范,外罩塑料管,没有桥架固定;

主电源引入线不规范,外罩塑料管,没有桥架固定;

没有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在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不能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没有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在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不能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应急救援程序内容不规范;

应急救援程序内容不规范;

没有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没有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现场进行平衡系数的试验,试验结果:北梯平衡系数测试数值为0.55,南梯平衡系数为0.43,现场查看对重块数量,北梯比南梯多了4块,南梯轿顶放置了一块对重块。


现场进行1.25倍额载试验,轿厢在一层平层位置,加入1.25倍额定载荷,电梯检修向上运行,南梯钢丝绳打滑,轿厢下行,曳引轮与钢丝绳之间曳引力不足,不能正常运行;北梯运行正常。


通过现场询问及查看,发现电梯制造厂家已经认识到了电梯曳引力不足,所以在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添加了压绳轮以增加曳引绳在曳引轮上的包角α,但是没有解决曳引力不足的根本问题。


3 相关环节责任主体责任分析


下面我们来分析此案例整个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2]

2

环节

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内容

责任主体

设计、制造

电梯曳引力不足,曳引绳在曳引轮上的包角α太小或曳引绳在曳引轮槽中的当量摩擦系数f不足;

电梯制造单位

应急救援程序内容不规范、不具体;

电梯制造单位

没有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电梯制造单位

安装

没有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在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不能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电梯安装单位

平衡系数0.55,超出了0.40.5的范围。

电梯安装单位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158mm,大于150mm

电梯安装单位

门锁锁紧元件啮合长度小于7mm;(此项也有可能是使用维护不当)

电梯安装单位或电梯维保单位

门扇与门楣个别间隙超过6mm;(此项也有可能是使用维护不当)

电梯安装单位或电梯维保单位

N线与PE线导通,不能始终分开;

电梯安装单位

主电源引入线不规范,外罩塑料管,没有桥架固定;

电梯安装单位

安装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过程中未检验出电梯曳引力不足,未进行1.25倍额载试验;此检验项目是A类项目。

检验单位

(说明:现场技术鉴定时间距离安装监督检验完成时间有一年,电梯现场技术状况会有改变。)

应急救援程序内容不规范、不具体;此检验项目是B类项目。

没有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此检验项目是B类项目。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158mm,大于150mm此检验项目是B类项目。

没有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在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不能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此检验项目是B类项目。

平衡系数0.55,超出了0.40.5的范围。此检验项目是C类项目。

N线与PE线导通,不能始终分开;此检验项目是C类项目。

改造、重大维修

电梯制造单位在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添加压绳轮,目的是增加曳引绳在曳引轮上的包角α,从而增加曳引能力。这属于重大维修,应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告知,并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

电梯制造单位

维护保养

现场对重块数量,北梯比南梯多了4块,南梯轿顶放置了一块对重块。

电梯维保单位

门锁锁紧元件啮合长度小于7mm;(此项也有可能是安装过程不当)

电梯安装单位或电梯维保单位

门扇与门楣个别间隙超过6mm;(此项也有可能是安装过程不当)

电梯安装单位或电梯维保单位

 

4 结束语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明确规定了生产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是生产单位必须履行的最基本义务,这些义务应与其所从事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生产活动相关联,且这种义务应当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年限的周期内一直存在。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全寿命过程各责任主体都要各负其责,确实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3][4]

 

 

参考文献:


[1]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2]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信息:


王娟,女,高级工程师,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现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研究工作,邮编:250101,通讯地址:济南市天辰路939号,电话:13583180580,邮箱:wjsdtj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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