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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3.12.05 来源:

第一条本专业委员会是 的专业技术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协会的章程,在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协会的组织下,务实创新,密切与会员单位的联系,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进行分类指导,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研究探讨国家和我省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等专业技术以及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调查,整理行业的有关资料;提出有关起重机械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行业规划和管理规则的建议。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起重机械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起重机械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贯彻起重机械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代表会员提出涉及全体会员共同利益的意见,参与起重机械行业发展、改革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代表起重机械行业企业进行关于起重机械行业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沟通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和增进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4、发挥起重机械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参与行业统计、质量监管、审查、市场准入等活动;制定行规行约,监督执行落实;组织各类培训,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起重机械专业市场秩序,提高自律水平。


5、搜集、整理和传播国内外起重机械产业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参与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多方面交流与合作。


6、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助于推动起重机械行业发展的业务培训及其它活动。


第四条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会议由主任提议和主持, 主任会议指定专人负责包括委员会活动记录、内外联络、起草委员会有关文件、会议通知,收支管理等日常工作。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数量分配名额,通过委员民主协商推荐,由协会批准,任期3年。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


1、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


2、制定本委员会年度或较长时期的工作计划;


3、决定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4、筹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5、向本专业委员会报告工作;


6、组织、推荐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选本专业优秀学术论文。


第五条主任,副主任职责


主任按照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领导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主任会议交给的专项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日常办公会议;


(二)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检查主任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工作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六)经费开支使用审批与申请;


第七条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主任会议分工,组织实施负责的工作计划;


(二)协助主任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委员,也可以在社会中以协会名义发展委员。


第十条协会对专业委员会技术与服务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并在协会的会计科目中单独列支。


第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的主任、副主任、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由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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