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公众等通过多种方式向总局反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现就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立即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 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制订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协会强烈要求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举措,各级质监部门必须贯彻落实。为此,总局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了2013年第19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不再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安装告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各地不应再要求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同时,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中第三条第五款“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的要求,修改为“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改造或重大维修由负责该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单位负责,由设备使用所在地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二、加强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后续监管,保证起重机械质量安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制造的起重机械安全负责。制造单位要加强制造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起重机械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其制造的起重机械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终止后,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发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各相关鉴定评审机构严格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审,对其评审过的制造单位要加强检查,在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监部门。相关质监部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报告后,要及时依法处理。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制造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制造许可条件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
单位名称: 账 号:1602023919200059151开 户 行:济南工商银行趵突泉支行税 号:51370000MJD6177755
联系地址:济南市华能路89号山东质监综合服务大厦2楼205室邮政编码:250100 传 真:0531-55692988综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训 部:0531-88023952 0531-88023939 评 审 部:0531-88023938 学术交流部:0531-8802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