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专业委员会是 的专业技术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在水处理药剂、水处理设备、有机热载体生产、应用,锅炉水(介)质监督与控制、检验检测,锅炉化学清洗与化学监督、废水综合处理及中水回用,脱硫脱硝处理新技术等领域,努力为会员服务,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开展全省特种设备水和有机热载体行业情况调查,摸清全省锅炉及换热设备等用水情况、水质控制水平,调查我省水处理药剂、水处理设备的制造、使用情况;调查有机热载体生产、使用情况;开展化学清洗单位及清洗效果调研;探讨电站锅炉用水的综合运用及脱硫脱硝处理技术应用;研究探讨国家和我省以上领域先进技术以及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方向,向政府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2、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水和有机热载体专业法规标准的更新,及时组织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宣贯;
3、调研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等标准的应用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推出相应山东省地方标准。
4、加强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药剂、锅炉及工业设备化学清洗,锅炉使用、水和有机热载体检验检测技术交流与合作。
5、调研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药剂使用现状,提高锅炉水处理水平及设备配套能力。
6、调研有机热载体的产品质量现状,加强在用油品质量检测方法、法规的宣传推广,提升在用油品质量监测意识;开展有机热载体传热系统规范性管理及用油注意事项培训;收集整理省内外有机热载体传热系统事故案例,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7、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提高水和有机热载体技术水平,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项政府支持政策,推动我省锅炉等设备安全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
8、积极推动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山东省特种设备锅炉水处理操作人员教材和考试题库,促进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技能水平的提高。
9、加强水和有机热载体对锅炉、容器等设备运行的影响研究,开展事故案例分析、研判,提出事故预防建议,促进使用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完善。
10、开展论文评比、案例分析等技术交流活动;推荐优秀论文公开发表;开展省内外技术交流与互访活动。
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3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委员会,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会领导下,设专职秘书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专职秘书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协会对专业委员会技术与服务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并在协会的会计科目中单独列支。
第八条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业务范围等变更事项,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由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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