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的规定和工作要求,为统一和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编号,我局对原编号方法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予以公布。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质检特设函[20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userfiles/file/20160606/20160606140746034603.docx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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