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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11.11来源:


鲁财购〔201511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3



附件:《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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