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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

2017.11.08来源:

鲁财购〔2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结合实施“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促进社会组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分开,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着眼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完善相关政策,增强社会组织发展活力。

2.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针对社会组织类别特点、发展程度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3.坚持透明公开,竞争择优。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实现信息对称,促进优胜劣汰,打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4.坚持提升能力,优化服务。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推动社会组织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中坚力量,加快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二、主要政策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逐步将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结合修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具体服务项目,将社会组织能够承接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不断扩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充分考虑服务项目特点,研究适当提高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相关要求。购买主体要根据部门职责和业务需要,结合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做到应买尽买,逐年提高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和比例。

(二)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各级政府和部门应结合公共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具体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和部门,可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

各级政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项目;在公益慈善领域,重点购买扶贫济困、扶老助残、灾害救助等项目。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力度,将社会组织孵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人员培训、等级评估、相关审计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完善购买环节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综合考虑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承接主体。优化项目申报、预算编制、需求公告、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四)降低社会组织承接服务准入门槛。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符合以下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取消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须成立满3年的限制,对成立未满3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优先选择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符合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内的社会组织。

(五)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及社会公益服务洽谈会,及时发现、汇总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加强管理,在实践中逐步明确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具体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逐步扩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六)加强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获得感。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购买主体在项目实施前,应围绕购买服务专业方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质量标准体系;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资金额度、复杂程度、服务对象等情况,分别采取自行验收、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验收时应邀请一定比例的服务对象参加,并征集服务对象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价。鼓励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辅助开展绩效评价。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监管平台和当地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推进监管信息和承接服务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失信社会组织“黑名单”制度,限制、惩戒失信社会组织。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等工作,依法依规追究失信社会组织责任,及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条件的要及时在“信用山东”和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网站公开。

(八)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各级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进一步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建立社会组织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培训,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完善内部治理,动员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实现专业化发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化建设,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社会组织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和功能,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治化水平。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组团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培育形成一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稳定、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高、资产资金管理规范、能发挥骨干龙头作用的社会组织。

(九)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及项目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财政部门负责在财政官方网站公布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民政部门负责公布本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购买主体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及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背景资料、承接主体资格、购买方式、具体服务需求、计划购买时间等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及时查询,提高承接服务项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培育社会组织的政策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推广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健全支持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及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民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符合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结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省财政继续安排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评估工作。各级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各级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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