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莱西市人民政府发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意见
为加大对企业地区或区域性管理总部的支持扶持力度,加速规模以上企业入住,尽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认定条件
2017年3月1日起,新注册落户我市的外地总部企业,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莱西市区域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
(二)经营主业符合莱西市重点发展产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区发展导向的相关行业(不包含房地产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符合大型企业统计划分标准;
(三)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1000万元;
(四)除达到以上三项条件,还需满足下列层级、标准其中之一: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区域总部。母公司为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等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上榜企业,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在中国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央直管企业、国内500强和民营500强地区总部。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母公司为上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企业;企业主要投资者为总资产达到10亿元或净资产达到3亿元以上的市外内资企业;负责一定区域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市企业,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上市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母公司为上年度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市企业,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本市,经过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基本符合上述第2目规定,且其本身(或母公司)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二、支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补助资金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在每年企业应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入库后予以补助。如果总部企业年实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低于当年按比例计算的开办费补助额,则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数予以补助。单家总部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根据其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起,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前两年度按100%给予奖励,后三年度分别按50%给予奖励。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后,其应缴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三年予以全部返还,后三年予以减半返还。
三、其他事项
(一)在每年新供用地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总部企业用地需求。
(二)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并协调解决其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总部经济项目同时享受莱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本意见实施后,莱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于本意见的从其规定。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总部项目选择一项政策执行,不能累加执行。
(四)对全市带动作用强、贡献突出的总部经济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具体研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五)企业可以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通过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招商委办提出扶持认定申请,市招商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认定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别负担。
(七)奖励资金的10% 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本意见由市招商促进委负责解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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