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质监特字〔2014〕111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促进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是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是质监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监管职责的重要途径,对及时发现和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主体责任,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专家聘任与管理
安全检查专家从多年从事特种设备行业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择优选择。专家由省局聘任,实行动态管理,聘用周期两年。专家的日常管理及考核、使用,委托省特种设备协会承担。
(二)安全检查专家组组成
省特种设备协会根据省局下达的检查工作任务,针对每家企业情况,从特种设备安全专家库中按专业特长选定2-3名专家组成检查组。
(三)检查方式及内容
在检查前3天由省特种设备协会负责通知被检查单位,每个被检查单位的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依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逐项检查,采取现场巡视、听取汇报、询问、查阅资料等形式,着重对企业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及设备管理、人员持证等内容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发现的隐患,专家组要和企业进行有效沟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签字确认,并在检查结束后三日内提交检查备忘录及检查报告书。
(四)检查结果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企业能现场整改的,要立即组织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制定限期整改计划,整改结束后,报当地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验收。
每次检查结束后,省局将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检查备忘录及检查报告书向全省质监系统通报情况,对于重大问题,同时通报当地政府。一般问题由市县质监部门督促企业整改;需要下发安全监察指令的,经查证后,由安全监察机构下发监察指令书;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进行执法检查,立案查处。省局将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各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五)建立部门联席会商机制
定期召开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针对专家检查情况,研讨有关法律法规及整治措施,对发现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安全检查工作机制。
(六)经费保障
为保障检查工作公平公正,专家检查工作所需交通、食宿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省局承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分批次拨付省特种设备协会,由省特种设备协会按有关规定开支。
三、加强对专家检查的监督管理
(一)各市局要高度重视专家检查制度,推进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稽查抓执法,行政抓督查”的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动特种设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科学分工,要积极创新检查工作模式。省局将重点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机构的检查,对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市县局工作的督查,以及上级安排的检查等;市县局配合做好生产单位、检验机构检查,重点做好对使用单位、经营单位的检查,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及投诉举报检查。
(三)省特种设备协会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专家的选派,专家组要认真履行职责,要查的准、查的实,绝不能走过场,更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要确保检查工作实效。检查专家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特种设备协会应当加强对检查专家工作情况的跟踪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解聘。
(四)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有计划的选拔、培养特种设备专家,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要求,细化行业分类,加强专家队伍,要转变观念,崇尚专家,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专家服务特种设备安全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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